居住權
什麼是居住權?
聯合國《經社文公約》第 11 條、以及其對應的第4號、第7號「一般性意見」中已明確指出:
「不應狹隘或限制性地解釋住房權利,譬如,把它視為僅是頭上有一遮瓦的住處或把住所完全視為一商品而已,而應該把它視為安全、和平且有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 」。
居住權保障的不僅是狹義的財產權,更重要的是確保每個人基本的居住需求獲得「適當」的滿足,且居住條件能不斷提升。
- 每個人的居住權都應該被保障,禁止歧視及差別待遇。
- 居住權是「安全、和平且有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 」,不論居住的狀態是否合乎國內法律。
- 國家必須與人民真誠磋商,尋求避免迫遷之替代方案;不得不迫遷時,須確保其擁有替代住居,並提供法律救濟管道。
臺灣的法律有居住權的保障嗎?
理論上是有的,但實務上還亟待加強。
理論上,因為兩公約施行法的公布施行,兩公約(《經社文公約》及《公政公約》)已經成為內國法,行政及審判機關都有遵守公約、落實居住權的義務,而我國憲法第10條的居住遷徙自由、第15條的生存權也蘊含了居住權保障的要求,此外如住宅法等國內法律也肯認了居住權的保障。
那實務上的居住權呢?
實際上,多數法院判決並未考量前述居住權保障的要求,而許多造成迫遷的土地開發、清理法規,也尚待行政機關及立法部門檢討修正。所以,居住權仍然是個「尚待落實」的權利。
房產經濟掛帥
在台灣的城市發展過程,土地開發的「利潤」長期以來優先於「居住」的存在。無論是政策或法令制度,皆嚴重欠缺「居住權」觀點,因此無論開發案是由政府或私人發動,迫遷情形皆層出不窮。同時,受迫遷者的生計、地方紋理、社區生活網絡,乃至環境歷史,常在房產經濟至上的規劃脈絡下,被粗糙對待。
無產權者遭到迫遷
無產權者的身分包括租戶、居無定所者或非正規住居的住戶等,在現行法令下,他們未被正視為利害關係人,面對迫遷經常求助無門。同時,部分無產權者的社會經濟狀況相對弱勢,如身心障礙者、年老與經濟弱勢者,他們也難以獲得安全、和平而有尊嚴的居住權利,甚至在租屋的過程飽受社會歧視。
有產權者也遭到迫遷
看似受財產權保障的居民,實際上也飽受迫遷之苦。尤其是小地主、自耕農,往往因為持有的房產價值不高,在土地開發中被迫領補償金走人。